发布时间: 2024-10-09 00:23:45 作者: BOB综合app下载
10月1日,本报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获悉,深圳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7·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悉,2021年7月10日,西乡街道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工地管沟开挖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事发当晚,越众公司总裁助理兼安全总监侯井军在宝安中心医院和项目经理刘宝临商量决定,编制虚假事故经过为工人李长平在下班后返回施工现场寻找遗落物品途中不慎跌入管沟被塌方的土方掩埋,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谎报事故。同时侯井军和刘宝临在事故调查中指使施工员周学文及涉事班组工人作伪证。
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可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R。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欣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7HM7P。
监理单位: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G。
2021年7月10日下班后,水电安装班组到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工地2栋后面加班进行室外排水管道安装作业。20时20分许,古活军操作挖机开挖了一个宽度约为1.1米、深度约为1.59米、长度约6米的沟槽。欣茂劳务公司工人向兴文、黄小伟、李长平随后进入沟槽底部放置波纹管(直径0.5米、长度6米)。接放完毕后,向兴文、黄小伟爬上沟槽,发现波纹管放置歪斜,留在沟槽内的李长平便开始调整波纹管位置。没过一分钟,沟槽壁土方突然坍塌,李长平被埋至肩膀位置。送医后因伤情过重,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事发时管沟垂直开挖深度约为1.59米,现场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越众公司、欣茂劳务公司均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事发现场的施工作业来管理。越众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1〕病鉴字第0122号)鉴定意见为李长平系胸腔脏器受强大外力挤压致心肺挫裂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 现场施工班组长谢琼辉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工人李长平进入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涉事沟槽内施工作业。
3. 死者李长平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未进行放坡或支护的管沟内进行排水管线安装作业,不慎被坍塌的土方砸中掩埋。
1. 越众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水电安装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 越众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可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 越众公司的项目经理刘宝临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4. 越众公司项目安全主任王洪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5. 越众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郭良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6. 欣茂劳务公司未对被派遣作业人员做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7. 欣茂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 欣茂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波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9. 欣茂劳务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凌峰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10. 昊源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项目监理机构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11. 昊源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张振平履行总监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参加项目周检。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1. 越众公司,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越众公司谎报事故经过,同时在事故调查中指使施工员周学文及涉事班组工人作伪证,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2. 欣茂劳务公司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3. 昊源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1. 越众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可夫,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2. 越众公司总裁助理兼安全总监侯井军编制虚假事故经过,谎报事故,同时在事故调查中指使施工员周学文及涉事班组工人作伪证,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3. 越众公司的项目经理刘宝临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刘宝临编制虚假事故经过,谎报事故,在事故调查中指使施工员周学文及涉事班组工人作伪证,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4. 越众公司项目安全主任王洪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越众公司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5. 越众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郭良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越众公司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6. 欣茂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7. 欣茂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8. 欣茂劳务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凌峰建议欣茂劳务公司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9. 欣茂劳务公司项目现场施工班组长谢琼辉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施工规定对涉事沟槽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且违章指挥工人李长平冒险进入沟槽内施工作业,导致其死亡,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谢琼辉的行为涉嫌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0. 昊源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振平,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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