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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更换智能燃气表时多收费11万余元!山西一燃气公司被罚没15万

发布时间: 2024-12-14 17:38:34 作者: BOB综合app下载

  本期分享一则山西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规收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当事人在推广智能燃气表具的过程中,按照662元/块的单价向用户收取换表费用。若用户选择更换单价为272.65元/块的普通表具,则当事人将予以免费更换。基于上述事实,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收取智能表具更换费用时,未将免费更换的表具价格予以扣除,实际上多收了换表费,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国办函〔2022〕129号文规定,对于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对需要更换不一样的规格的计量表或者换成智能燃气表是否仍由燃气企业承担,则具有争议,也有地方处罚案例将收取的全部表费都作为违法来得到的(参照阅读:)。基于合规要求,在未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建议遵守129号文“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要求,也不得收取表具更换费用。

  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收到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晋市市监函(2022)135号,要求对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和涉嫌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等问题线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做出详细的调查。调查发现,2019年10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推广远传智能NB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共计金额211744元。2022年10月10日,经分管领导王进虎批准立案,经过提取证据、调查询问等工作,本案至此调查终结。

  就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和涉嫌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等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的问题。当事人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以来,在推广远传智能NB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共计金额211744元,其中,收取单价480元的燃气表397块,计190560元;收取单价662元的燃气表32块,计21184元。当事人提出两点意见:

  (1)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2]129号)文件“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包括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的规定,当事人为既有居民用户更换燃气表具由原来的卡表予以免费更换,但如果更换远传智能NB表就需要每块表具补价280元,由用户出资;

  (2)收取单价662元的表费32块并非事实,662元这中间还包括480元的表钱,还有别的材料费用。执法人员对此进一步调查核实,就部分意见进行了采纳,认定662元其中包含480元的表具费用,且当事人给用户免费更换的表具单价为272.65元 ,据此违法所得为(397+32)块×272.65元/块=116966.85元。

  (二)关于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的问题。虽然山西省人民政府在2021年2月9日颁布了《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规定,但在之前的2020年7月13日,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阳城县应急管理局以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关于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的通知》已规定了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即:“对燃气用户实行三条强制性标准,即灶具连接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户内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自闭阀”,此文件发放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内容包含户内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据此可知,安装燃气报警器不是当事人自主行为,而是阳城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要求。并且阳城县在“三条强制标准”实施后,仍有大量用户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当事人也未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用户安装。故认定当事人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的证据不足。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吴刘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副经理吴刘静受当事人委托接受本案调查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远传智能NB表的事实;

  4、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收款票据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卡管网改造费用、燃气报警器的事实;

  5、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20)1次复印件1份、融科匠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8日出具的膜换卡管道改造工程工程预算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卡管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中未收取用户的燃气表费;

  6、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20)20次复印件1份、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免费换表记录单3份,证明当事人对符合换取表具条件的用户在更换普通表具(非远传智能NB表)时予以免费更换的事实;

  7、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页,证明膜式卡表单价为272.65元的事实;

  8、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阳城县应急管理局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关于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安装燃气报警器是阳城县燃气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对燃气安装企业要求的事实;

  9、阳城县凤城镇人民政府凤政发(2022)58号《关于落实“三项强制措施”实施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户内设施安全升级改造并加装报警切断装置资金补贴的实施方案》,证明乡镇政府落实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精神鼓励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切断装置的事实;

  10、登录燃气收费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界面截图1份,卡管网改造明细1份,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换表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表具费用等共计金额211744元的事实;

  1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存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事实;

  12、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的行为;

  13、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收款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燃气表费662元/块,其中不仅包括燃气表费,还包括其他材料费;

  15、退款公告照片打印件2张、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用户退还燃气表费的情况说明1份;

  17、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分配通知书阳市监分配(2022)46号,证明本案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晋市市监函〔2022〕135号),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收费情况做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当日,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的规定,在推广远传智能NB燃气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具费共计金额116966.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限期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116966.85元,截止退款期限,当事人未退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指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所指“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整改,可以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全县罚没款账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行号:8,地址:阳城县凤凰北路55号,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2‰加处罚款。

  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收到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晋市市监函(2022)135号,要求对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和涉嫌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等问题线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做出详细的调查。调查发现,2019年10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推广远传智能NB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共计金额211744元。2022年10月10日,经分管领导王进虎批准立案,经过提取证据、调查询问等工作,本案至此调查终结。

  就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和涉嫌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等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的问题。当事人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以来,在推广远传智能NB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共计金额211744元,其中,收取单价480元的燃气表397块,计190560元;收取单价662元的燃气表32块,计21184元。当事人提出两点意见:

  (1)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2]129号)文件“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包括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的规定,当事人为既有居民用户更换燃气表具由原来的卡表予以免费更换,但如果更换远传智能NB表就需要每块表具补价280元,由用户出资;

  (2)收取单价662元的表费32块并非事实,662元这中间还包括480元的表钱,还有别的材料费用。执法人员对此进一步调查核实,就部分意见进行了采纳,认定662元其中包含480元的表具费用,且当事人给用户免费更换的表具单价为272.65元 ,据此违法所得为(397+32)块×272.65元/块=116966.85元。

  (二)关于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的问题。虽然山西省人民政府在2021年2月9日颁布了《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规定,但在之前的2020年7月13日,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阳城县应急管理局以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关于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的通知》已规定了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即:“对燃气用户实行三条强制性标准,即灶具连接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户内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自闭阀”,此文件发放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内容包含户内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据此可知,安装燃气报警器不是当事人自主行为,而是阳城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要求。并且阳城县在“三条强制标准”实施后,仍有大量用户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当事人也未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用户安装。故认定当事人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的证据不足。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吴刘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副经理吴刘静受当事人委托接受本案调查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远传智能NB表的事实;

  4、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收款票据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卡管网改造费用、燃气报警器的事实;

  5、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20)1次复印件1份、融科匠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8日出具的膜换卡管道改造工程工程预算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卡管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中未收取用户的燃气表费;

  6、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20)20次复印件1份、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免费换表记录单3份,证明当事人对符合换取表具条件的用户在更换普通表具(非远传智能NB表)时予以免费更换的事实;

  7、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页,证明膜式卡表单价为272.65元的事实;

  8、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阳城县应急管理局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关于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安装燃气报警器是阳城县燃气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对燃气安装企业要求的事实;

  9、阳城县凤城镇人民政府凤政发(2022)58号《关于落实“三项强制措施”实施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户内设施安全升级改造并加装报警切断装置资金补贴的实施方案》,证明乡镇政府落实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精神鼓励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切断装置的事实;

  10、登录燃气收费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界面截图1份,卡管网改造明细1份,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换表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表具费用等共计金额211744元的事实;

  1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存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事实;

  12、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的行为;

  13、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收款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燃气表费662元/块,其中不仅包括燃气表费,还包括其他材料费;

  15、退款公告照片打印件2张、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用户退还燃气表费的情况说明1份;

  17、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分配通知书阳市监分配(2022)46号,证明本案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晋市市监函〔2022〕135号),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收费情况做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当日,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的规定,在推广远传智能NB燃气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具费共计金额116966.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限期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116966.85元,截止退款期限,当事人未退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指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所指“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整改,可以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全县罚没款账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行号:8,地址:阳城县凤凰北路55号,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2‰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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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分享一则山西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规收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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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推广智能燃气表具的过程中,按照662元/块的单价向用户收取换表费用。若用户选择更换单价为272.65元/块的普通表具,则当事人将予以免费更换。基于上述事实,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收取智能表具更换费用时,未将免费更换的表具价格予以扣除,实际上多收了换表费,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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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办函〔2022〕129号文规定,对于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对需要更换不一样的规格的计量表或者换成智能燃气表是否仍由燃气企业承担,则具有争议,也有地方处罚案例将收取的全部表费都作为违法来得到的(参照阅读:)。基于合规要求,在未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建议遵守129号文“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要求,也不得收取表具更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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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收到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晋市市监函(2022)135号,要求对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和涉嫌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等问题线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做出详细的调查。调查发现,2019年10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推广远传智能NB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共计金额211744元。2022年10月10日,经分管领导王进虎批准立案,经过提取证据、调查询问等工作,本案至此调查终结。

  就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和涉嫌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等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的问题。当事人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以来,在推广远传智能NB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共计金额211744元,其中,收取单价480元的燃气表397块,计190560元;收取单价662元的燃气表32块,计21184元。当事人提出两点意见:

  (1)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2]129号)文件“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包括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的规定,当事人为既有居民用户更换燃气表具由原来的卡表予以免费更换,但如果更换远传智能NB表就需要每块表具补价280元,由用户出资;

  (2)收取单价662元的表费32块并非事实,662元这中间还包括480元的表钱,还有别的材料费用。执法人员对此进一步调查核实,就部分意见进行了采纳,认定662元其中包含480元的表具费用,且当事人给用户免费更换的表具单价为272.65元 ,据此违法所得为(397+32)块×272.65元/块=116966.85元。

  (二)关于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的问题。虽然山西省人民政府在2021年2月9日颁布了《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规定,但在之前的2020年7月13日,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阳城县应急管理局以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关于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的通知》已规定了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即:“对燃气用户实行三条强制性标准,即灶具连接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户内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自闭阀”,此文件发放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内容包含户内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据此可知,安装燃气报警器不是当事人自主行为,而是阳城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要求。并且阳城县在“三条强制标准”实施后,仍有大量用户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当事人也未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用户安装。故认定当事人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的证据不足。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吴刘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副经理吴刘静受当事人委托接受本案调查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远传智能NB表的事实;

  4、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收款票据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燃气表费、卡管网改造费用、燃气报警器的事实;

  5、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20)1次复印件1份、融科匠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8日出具的膜换卡管道改造工程工程预算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卡管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中未收取用户的燃气表费;

  6、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20)20次复印件1份、阳城县森众燃气公司免费换表记录单3份,证明当事人对符合换取表具条件的用户在更换普通表具(非远传智能NB表)时予以免费更换的事实;

  7、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页,证明膜式卡表单价为272.65元的事实;

  8、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阳城县应急管理局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关于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三条强制性标准”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安装燃气报警器是阳城县燃气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对燃气安装企业要求的事实;

  9、阳城县凤城镇人民政府凤政发(2022)58号《关于落实“三项强制措施”实施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户内设施安全升级改造并加装报警切断装置资金补贴的实施方案》,证明乡镇政府落实阳住建发(2020)146号文件精神鼓励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切断装置的事实;

  10、登录燃气收费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界面截图1份,卡管网改造明细1份,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换表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表具费用等共计金额211744元的事实;

  1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存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事实;

  12、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强制服务、捆绑收取燃气报警装置费用的行为;

  13、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收款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燃气表费662元/块,其中不仅包括燃气表费,还包括其他材料费;

  15、退款公告照片打印件2张、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用户退还燃气表费的情况说明1份;

  17、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分配通知书阳市监分配(2022)46号,证明本案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晋市市监函〔2022〕135号),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收费情况做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最终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当日,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的规定,在推广远传智能NB燃气表时收取用户燃气表具费共计金额116966.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限期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116966.85元,截止退款期限,当事人未退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指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所指“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整改,可以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全县罚没款账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阳城县支行,行号:8,地址:阳城县凤凰北路55号,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2‰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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