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丹麦的丹佛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麦丹佛斯”)将四川省丹佛斯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丹佛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丹佛斯”)告上法庭,要求其立马停止侵权并变更企业名,赔偿经济损失。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四川丹佛斯败诉,判令其赔偿丹麦丹佛斯30万元。四川丹佛斯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据悉,丹麦丹佛斯是一家依照丹麦法律注册和存续的有限公司,自1995年以来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4个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阀门(机器零件)、压力阀等,均在有效期内。“丹佛斯”、“DAN-FOSS”系列商标经丹佛斯公司在华设立的企业以及它关联公司的长期使用,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一审法院认为,四川丹佛斯生产销售的闸阀产品,与丹麦丹佛斯诉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四川丹佛斯生产销售闸阀产品时使用的“Danfoss”标识,在产品合格证中表述企业名时突出使用的“丹佛斯”字样,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页面及其宣传图册及名片中使用相关标识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且上述标识分别与丹麦丹佛斯公司享有的4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及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四川丹佛斯的行为构成侵权。
四川丹佛斯所涉两家公司分别成立于2011年和2012年,均晚于丹麦丹佛斯公司成立及上述诉争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四川丹佛斯作为同业竞争者,明显存在攀附丹麦丹佛斯公司商标及字号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一审判决四川丹佛斯败诉,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丹麦丹佛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法官明确了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川丹佛斯使用“丹佛斯”及相关或相近的名称字号以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们对对方的知名度不认同,我也客观做过调查,如果是知名品牌,上诉人就不可能在几年前还成功注册商标,所以所谓的知名度是对方的自我标榜。”四川丹佛斯的辩护律师提出,四川丹佛斯在经营中使用系列名称是基于在工商机关合法注册了丹佛斯作为企业名称,所以有权使用和该名称相关或近似的名称,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傍名牌”纯属凭空臆断。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四川丹佛斯在其自身经营网站上发布信息宣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同一家企业,也缺乏基本证据。上诉人并未承认是网站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更没有发布过任何信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权使用‘丹佛斯’及相关或相近的名称字号。”丹麦丹佛斯的辩护律师提出,四川丹佛斯恶意将丹佛斯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在企业宣传和同类商品上非法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公众误认。
此外,丹麦丹佛斯公司委托调查公司以公开取证的方式登录了四川丹佛斯的公司的官方网站,看到对方网页上表述有“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是由丹麦丹佛斯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公司……”字样。丹麦丹佛斯的律师提出,通过工信部官方网站的查询已清楚证明四川丹弗斯是该网站的域名注册人,其法定代表人是该网站的负责人。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时,四川丹佛斯的律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丹麦丹佛斯的律师则果断回答“不愿意接受调解,若能改判,希望加大对上诉人的判罚力度。”
昨日的庭审还邀请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人大机关、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的代表及高校师生、媒体记者等共计百余人参加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结束后,省高院召集前来旁听庭审的部分人士进行了座谈,征集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知识产权审判的意义很重要,大到关系国家的富强,小到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这个庭审当庭宣判了非常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让各方感受到审判庭法官高超的庭审技巧和专业素养。
本案中丹麦公司50万元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了赔偿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30万元是怎么认定的?希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当庭或通过法律文书多多说理,对自由裁量以及最终判决作出说明,使判决更生动,有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