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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成都钢材市场无缝管直缝钢螺旋管销售企业报价

发布时间: 2025-01-15 19:31:28 作者: BOB综合app下载

产品介绍

  近期,广州市委依法治市办向全市征集涉外法治优秀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小切口”,深入推动广州涉外法治工作的创新发展。本次活动得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全力支持和积极努力配合,共征集到案例139个,这些案例主要是近两年来全市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领域的最新工作成果,涉及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垄断、跨境数据合规、涉外公证等所有的领域。经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环节,共选出10个涉外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和20个涉外法治建设优秀案例,在广州市2024年第四季度涉外法治供需对接会上发布。

  6.广州仲裁委《香港A船务公司诉香港B船务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7.市公证协会和广州公证处《香港同胞通过公证遗嘱将市值过亿财产捐献国家》

  9.市律师协会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某公司起诉美国某公司欧洲反垄断法诉讼案》

  10.市律师协会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番禺某公司与伊朗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1.市法院《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6.广州互联网法院《韩国海某有限公司与广州爱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2.白云区委依法治区办《法国PM公司与香港R公司域名纠纷(WIPO UDRP程序)案》

  13.南沙区委依法治区办《某电信公司诉某网络公司、某香港互联网公司合同纠纷案》

  14.市律师协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成功代理内地破产管理人获得香港法院确认及协助之首例》

  15.市律师协会、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涉外仲裁案胜诉并成功获得阿根廷火地岛法院承认与执行》

  16.市律师协会、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赴巴西进行跨境投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17.市律师协会、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荣某月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再审案》

  18.市律师协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香港某财务公司与广州某餐饮分公司、广州某餐饮公司,第三人某证券公司、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第三人童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9.市律师协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泰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申请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

  英国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约定,将其产品授权香港某公司在中国范围销售,如果香港某公司未在当年度购买最低价值50万美元的产品,则英国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同争议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为准据法。后英国某公司以香港某公司在2020年度买产品的价值不足50万美元,违反《分销协议》约定,宣布终止《分销协议》。香港某公司认为其在2020年度所买产品的价值超过了《分销协议》约定的最低价值且在第一年度届满后的两个月内,英国某公司继续与香港某公司交易,应视为其已放弃终止协议的权利,现英国某公司单方终止分销协议,给香港某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诉请英国某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及预期利润。

  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和英国出庭律师和御用大律师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进行了查明,并出具了两份观点相左的法律意见。如何审查两份意见相左的域外法律意见书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香港某公司在案涉年度所采购产品的价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价值,英国某公司亦未放弃终止合同的权利,英国某公司终止协议符合合同明确约定,不构成违约,故驳回香港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外国判例法数量庞大,双方当事人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理解与适用存在异议且没办法形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为由认定不能查明,而应该依据案件详细情况,结合合同条款约定,对两份报告的证明效力做多元化的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对默示条款规则、合同终止权利默示放弃规则的适用进行提炼,将域外法查明推进到更深层次,即通过对外国多个判例的综合分析,提炼总结出外国法的抽象规则和法律精神。本案准确查明与适用外国法,平等保护国内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2022年底,印度商工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自粘乙烯基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有所有类型的自粘乙烯基。广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相关出口产品受影响,调查期内涉案金额合计约1500万美元。广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联合其生产商佛山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热情参加案件应诉工作。市商务局协同律师团队指导广州某复合材料公司针对产品特点和范围进行抗辩,申请将某些产品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之外,并极力主张说明应诉企业的出口产品与印度本国产业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尽可能缩小应诉产品范围。

  经过不懈努力,2023年底,印度商工部发布终裁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反倾销税,对原产于中国的税率为0~1865美元/吨,对原产自除中国之外的任意国家或地区并从中国出口的税率为1865美元/吨。广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最终成为全国三家胜诉企业之一,获得税率为0美元/吨。

  广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胜诉企业,0税率对企业向印度的出口形成巨大优势。案件胜诉后,广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成为中国对印度出口该产品的主要企业之一,公司在印度市场有了坚固的桥头堡,同时公司将产品推广到更多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出口销售额连年增长。

  2011年初,伊朗某公司向番禺某公司订购了少数的钢管,双方签订了一份《钢管销售合同》。合同就标的物钢管的型号与规格、合同价格、付款条件、合同期限与交货时间、控制和检查、仲裁条款等事项做了约定,但并未约定发生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法律。2011年初,番禺某公司收到申请人支付两笔预付款,但因双方就钢管的交付及验收发生了争议,该笔货物一直未能交付给伊朗某公司。期间五年时间,双方未进行任何联系。多年后,伊朗某公司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ICC仲裁院(苏黎世)申请仲裁,主张番禺某公司未按照合同交付钢管,请求全额偿还预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番禺公司委托的律师团队迅速梳理出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即:番禺公司未能交付钢管是否构成违约以及适用的实体法律和可能的时效期限,并从法律依据和相关事实进行阐述。

  通过对合同涉及的商业术语的解释与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本案适用的论述,最终仲裁庭采纳了番禺某公司关于适用实体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观点。同时,律师团队积极与伊朗某公司沟通,促成伊朗某公司撤回对番禺公司索赔主张。

  本案通过深入研究相关国际法规则、充分挖掘本案证据细节,通过有效论述使得ICC仲裁庭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在合同未约定适用实体法的情况下,适用中国法律,并最终促使伊朗某公司撤回对番禺某公司的索赔,使得公司制作经营得以正常运转。该案是全市涉外律师为企业“出海”提供法律护航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