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发展,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分配法分配,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产业优化升级。传统产业改造、新兴起的产业培育、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业招大引强、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培育、规上企业培育、本地产业链配套、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企业品牌创建、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数字产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工业公司资金流动性增强、企业市场开拓扶持、工业发展激励、工业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规划编制等。
(二)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收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厂房建设与租赁等。
(三)工业绿色发展。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监察能力提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循环经济示范、清洁生产示范、淘汰落后产能及化解过剩产能、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等。
(四)中小企业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可结合市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为准。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八条市工信局根据我市出台的工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牵头组织并且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上半年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以及各项政策支持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来初步审核。工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不是满足支持范围、申报材料是不是完整及合规、申报条件是不是达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财务数据真实性。并将经审核同意上报的项目汇总联合行文推荐,与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财政局。
第十条申报单位理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支持,一个项目原则上在申请市里其它专项资金支持后,不得再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同类型的支持,因特殊情况确需再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及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与企业完成额度挂钩进行支持的政策要避免重复支持,企业完成一项额度只能申报一次支持,两项政策均与企业完成同一类型额度挂钩的,同时符合两项政策补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办法选择一项政策申报补助。
第十一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做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遴选合乎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市政府,并在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二条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市工信局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项目投资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对企业的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或工信局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拨付企业;对县(市、区)政府的相关奖励资金下达到当地财政局并指明由当地政府自主安排用于工业发展的相关项目;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桂林国家高新区、桂林经开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下达到当地财政局并指明专项用途,工业园区相关奖励资金、标准厂房免租补助资金下达到当地财政局并指明由园区管委自主安排用于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建设或别的工业发展的相关项目;实行市本级预算单位管理的粤桂黔高铁产业园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工业园区奖励资金、标准厂房免租补助资金按照市本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的要求安排园区管委用于专项用途。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支持资金后,应严格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已指定专项用途的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对企业产值、税收、已指定用途的财政支持资金使用、与财政政策支持直接相关的工作(如企业固定资产或生产设备投资、技术改造、贷款融资、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本地产品配套、获得称号认定带来的效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收储等)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各市、县工业与信息化委(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在下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后,根据各项政策需支持项目申报和遴选工作完成的时间,可分次作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支持的项目,由相关工业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